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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近日,我市拟出台《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恳请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5月20日前反馈市纪委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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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3575408
2014年5月16日
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党员干部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巧立名目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除操办本人或直系亲属婚丧事宜的,可办理宴席外,其他如子女升学、参军、乔迁新居、生日等名目,一律不得办理宴席。
二、严禁超范围邀请。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宴请事宜时,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管理、服务对象。
三、严禁超规模宴请。严格控制宴请规模,一次事宜累计宴请桌数不得超过20桌,其中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桌;不准分批次变相突破限额规模和数量。
四、严禁利用公共资源办理个人婚丧嫁娶事宜。不准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不准公车私用。
五、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六、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办理。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严格履行备案手续,作出廉政承诺。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钱物,必须在事后30天内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
七、严禁影响机关、学校等单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不准利用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八、严禁其他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的行为。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夫妻双方都是党员干部的,均要处理,职务高的从严处理。
上述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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