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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通报6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br>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2015年07月30日 16:00   点击量:6947 【字号: 】【打印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倒查和追责问责,确保了“两个责任”得到较好落实。但仍有一部分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愿、不敢担当,监督责任缺失。为教育全市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现将部分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典型案列通报如下:

一、襄阳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樊信炳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今年2月,襄阳市原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夏先禄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安系统有多名公安局长因涉及夏先禄案件,也被免职和立案调查。市公安局纪委监督责任严重缺失。樊信炳作为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应承担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2015年5月26日,樊信炳被免去襄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二、襄阳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局长崔溪州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市核算中心财务网络管理员张某、会计侯某与市财政局综合科干部周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套取并占有财政资金共计970.81万元,用于张某、侯某合伙做生意及个人消费。案发后,张某等三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崔溪洲同志作为时任纪委书记,没有聚焦主业主责,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对核算中心管理不严、规章制度执行缺位、人员缺岗等问题重视不够,未能有效堵塞漏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2月11日,崔溪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襄阳市樊城区组织部原纪检组长、正科级组织员杨林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2014年1月,樊城区委原副书记、组织部长鄢汉生在天门市办理其父丧事活动。杨林时任纪检组长,在此事中没有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既没有发现与纠正,也没有及时上报。2014年4月27日,杨林被免去区委组织部纪检组长,正科级组织员职务,并调离组织部门。

四、南漳县九集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纪委书记江思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2014年1月至6月,九集镇政府违规向67名机关干部职工发放交通补贴17.41万元。九集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纪委书记江思定未及时制止,履行监督责任不力。2015年3月,受到诫勉谈话、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处理。

五、襄阳市第二实验小学党支部委员、副校长胡发清落实监督责任不力问题。胡发清在担任市第二实验小学党支部委员、副校长分管纪检工作期间,对学校办公室主任游某违规操办孩子满月事宜失管失察,并于2015年4月29日晚参加了游某为孩子满月而举办的答谢宴,造成了不良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6月15日,胡发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襄阳市襄州区教体局继续教育中心党支部委员、分管纪检工作副主任常鹏落实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教体局函授站(继续教育中心)以监考补助、课酬补助及春节、清明节值班补助名义,给单位职工发放了6.5万元补助;为16名职工购买上下班乘车公交IC卡,每张200元共计3200元。常鹏身为区教体局继续教育中心支部委员、副主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没有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单位违规发放补助和福利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5月29日常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一是强化履职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有位更要有为”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敢于亮剑,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二是转变方式方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深化“三转”,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该管的扛起来,使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主责,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切实落实好监督责任。

三是严格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或是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又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 信息来源:中共樊城区纪委 | 樊城区监察委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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